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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量管理办法,汽车质量管理制度
2024-10-29 11:16:57 57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如何推行5S管理?2.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1?33.汽车维修企业运营管理制度4.汽车4S店的5S管理制度是什么?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6.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实质是什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
1.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如何推行5S管理?
2.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1?3
3.汽车维修企业运营管理制度
4.汽车4S店的5S管理制度是什么?
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6.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实质是什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如何推行5S管理?
2013年10月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正式实施。实践证明,《汽车三包规定》在落实经营者三包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倒逼汽车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汽车三包规定》,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在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汽车三包规定》的基础上,适应汽车产业发展和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扩大调整范围、严格三包责任、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较大幅度修改。
修订前的《汽车三包规定》共9章48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分为总则、经营者义务、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2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调整范围、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承担主体、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家用汽车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第二章经营者义务,主要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按照汽车三包制度的要求执行出厂检验、信息备案、交付修理记录等义务。第三章三包责任,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限和包修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条件、家用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补偿标准和消费者损失赔偿的要求、三包责任转移、三包责任免除条件以及三包退换车再次销售和其三包责任的相关要求。第四章争议的处理,主要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途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鼓励建立第三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机制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本规定涉及的用语进行了定义或者说明,明确了有关配套标准和规章生效的日期。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1?3
一、方针及目标
推行方针:规范现场、现物,全面提升职工的品质。
推行目标:来人参观或上级检查,不需要作任何准备。
二、统一标志
所有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或值班时间内,一旦进入公司所属厂区,都要佩戴由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标志牌,并合理穿戴工作服、鞋,保持着装整齐。要求如下:
1、工作标志牌统一佩戴在左胸上方。
2、工作标志牌要长期保持干净。
3、工作服要按统一规定方式穿戴,如上衣统一罩在长裤外。
4、工作服、鞋等,必须最少每星期洗净或擦净一次,平时随脏随洗。每周星期一上班时,必须穿上干净的工作服、鞋等。
三、文明礼貌语言和称呼
公司全体职工,在工作场所内,都要使用公司统一规定的文明礼貌语言和称呼。
1、公司统一规定的文明礼貌语言如下:
您好、欢迎光临、请喝水、请坐、请签字、请结帐、慢走、谢谢、欢迎下次惠顾。
2、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文明礼貌称呼如下:
班长、经理、助理。
其它称呼:师傅。
四、班长、调度员管理职责
1、配合公司政策,全力支持与推行5S管理,按时按质按量执行上级的指示,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活动;
2、参与公司并负责所属5S管理宣传导入改进,及时反馈各种相关情况;
3、规划5S管理区域的整理、定位工作并负责做好整理、定位、划线标示作业;
4、上班前点名与服装仪容检查,下班前安全巡查;
5、对部属分配5S管理职责,如安排轮流打扫卫生,并认真履行相关的职工5S管理职责;
6、监督指导部属履行5S管理职责、对所管理的区域执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清扫点检等;
7、熟读本守则并培训部属,帮助部属克服5S障碍与困难,负责对新职工进行5S管理培训和技术传帮带;
8、负责对部属进行5S现场管理考评打分;
9、参与本守则制定及考评评分的改善、改进;
10、严格执行本守则中所有其它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事。
五、职工管理职责
1、自己的工作环境,保管的工具、设备,所负责的责任区等必须不断整理、整顿,所有物品都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整齐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2、不必要的物品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
3、通路必须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
4、临时拆卸下来的零配件及其它物品,必须按5S管理要求,整齐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5、灭火器、配电盘、开关箱、电动机等周围要时刻保持清洁;
6、所有物品、设备的放置要做到正确、安全,较大较重的要堆在下层;
7、纸屑、材料屑、废弃物等要集中丢进垃圾桶内;
8、按要求定期清扫管理责任区,保持清洁;
9、按时按质按量执行上级的指示,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活动;
10、严格执行本守则中所有其它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办事。
六、管理区域、职责及要求
(一)、以班为单位,确定管理区域并明确职责和具体要求。
1、区域:各班由公司统一划分的管理区域。
2、职责:管理区域内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环境卫生。
3、要求: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之前要清扫卫生责任区地面,每天下午下班前要清扫卫生责任区地面及擦拭各种设备、设施、工具、管道、线路、窗台,每周五要清扫墙面、擦净窗户,并随时清扫烟蒂、纸屑及其它脏物。平时要时刻保持地面、墙面、窗台、窗户及各种设备、设施、管道、线路等无积水、无油污、无灰尘、无垃圾、干净整洁。下班时,要关锁好门窗、工具推车,切断电源。
(二)、仓库保管员、购员
1、区域:仓库。
2、职责:零配件、原材料维护、保养,环境卫生。
3、要求:同上。
(三)、轮流值班人员
1、区域:客户休息室。
2、职责:设施维护、保养,环境卫生。
3、要求:每天下午上班前、每晚睡觉前要清扫地面,每晚睡觉前要擦拭所有设施及窗台,每周日要将窗户擦洗一次。要保持地面、设施、墙面、窗台、窗户等干净整洁。
七、必要物品与不必要物品的区分及必要物品的摆放
(一)、维修车间和设备库
1、必要物品如下:
举升机、定位仪、电焊机、气焊机及氧气瓶、剪板机、工具推车、维修工具、工具箱、台钻、台钳、砂轮机、灭火器箱、灭火器、千斤顶、抽废机油机、气泵、压轴承设备、充电机、尾气测试仪、服装箱、鞋架、毛巾架、各种工作平台、清洁卫生用具等。
2、以上必要物品除举升机、定位仪外,原则上全部划线定位摆放并明确标示。所有在作业时需要移动的设备设施工具如工具推车、工具箱、电焊机、气焊机、千斤顶等在作业完成后,必须马上按摆放要求放回原位置。
(二)、客户休息室
1、必要物品如下:
空调、电视机、电视柜、饮水机、办公桌椅、方柜、电话、长条木沙发、单人木沙发、木茶几、文件柜、灭火器、黑板、清洁卫生用具等。
2、以上必要物品全部定位放置(不必划线)。一般情况下保持位置不变,不能移动。
(三)、仓库和废旧库
1、必要物品如下:
a、专用工具、贵重设备、仪器仪表及所有新购置的零配件及其它用品用具如清洁卫生用具等;
b、所有拆卸下来的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但能够修好或有其它使用价值的零配件(放置场所为废旧仓库);
2、摆放原则如下:
a、能够上架的物品要全部上架,先分大类如常用油品、发动机、底盘,将不同类别配件分开摆放;
b、同类配件按不同生产厂家分开摆放;
c、同一厂家的同类配件按不同规格型号分开摆放。
3、损坏的零配件处理原则
a、能够修好的零配件,要及时修理好,作为内部车辆维修的备用零配件。备用零配件要求分类后统一放置在规定的区域内并明确标示。
b、不能修好但有其它使用价值的的零配件,要求分类后统一放置在规定的区域内并明确标示。
c、无法修好而且没有其它任何使用价值的零配件,要按时定期作废品回收处理。
八、不必要物品的清理
上述场所内除规定的必要物品之外,均为不必要物品。如增加必要的设备设施或其它需要使用的必要物品时,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必要物品管理的范围并确定放置位置、明确标示。
凡是不必要物品,必须及时清理出现场,以保持现场高效整洁有序。有回收价值的废弃物可作废旧变卖,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品则作垃圾丢弃。
九、工卡量具及其它必备物品的管理
(一)、工卡量具的配备及保管保养
1、工卡量具的配备、购置和发放由生产副经理批准。
2、发放实行以坏换新,丢失、故意损坏要照价赔偿或自行购置补充。
3、常用工卡量具,由仓库保管员造册登记备案。仓库保管员要健全领用及借用手续,作好定期保养并及时修复。
4、精密及贵重工卡量具,要按规定使用和保管。
(二)、专用工具的管理
1、专用工具由仓库保管员负责保管、借出、收回。
2、借用专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并不得作专用功能之外的违规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3、使用后,要擦洗干净。对于盒装的专用工具,盒内不得夹带油渣等杂物。对于一些专用设备(如免拆清洗机、尾气测试仪),使用完毕后,电线、管路要按规定整理好并擦拭干净。
(三)、维修工具的管理
1、所有维修工具,原则上按2人共用一套的原则进行配置。每套工具都放置在一个工具推车内,并由各班班长指定保管责任人、明确职责。保管责任人要监督并督促所在小组成员用完工具后马上放回到工具推车内并整齐摆放、锁好。
2、工具要严格分类摆放。不同类别的工具之间,要划线分开(或其它分隔方式)。同一类别的工具原则上要按大小长短顺序摆放整齐。
3、作业前,要根据检修的难易程度决定是否使用工具推车。简单检修或远程检修可使用工具箱作业,难度大、检修比较复杂的作业必须使用工具推车。
4、作业时,需要使用的工具、拆卸下来的镙丝镙母垫圈及其它较小的零部件等,要清洗干净,要分门别类整齐有序放置在工具推车上面规定区域内,不得随手放在地上或车上。工具推车必须与通道平行或成直角摆放,而且要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确定摆放位置。在车底作业时,工具推车必须放置在车辆下方,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下班之前,应当对工具推车及工具进行整理并擦拭干净,以保持清洁整齐。
6、如果使用工具箱作业,应当事先确认需要使用的工具并准备齐全、放置整齐,拆卸下来的镙丝镙母垫圈及其它较小的零部件等,也要整齐摆放在工具箱内或零件箱内。放置方法原则上同工具推车。
(四)、其它必备物品的管理
1、扫把、拖把、簸箕等清洁工具,以及护车布、座套、脚垫、方向盘把套等护车用品,其配备、购置和发放由生产副经理审批。
2、发放实行以坏换新,丢失、故意损坏要照价赔偿或自行购置补充。护车用品、抹布等要整齐折好摆放在工具推车内,每个星期要清洗一次,平时要随脏随洗。
3、仓库保管员应保持适当库存,及时下达购,确保供应,并健全领用手续。
十、作业现场规范
1、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作业平台、支垫、支架等必须牢固,承受物品不得超重。
3、拆卸下来的总成和大件要清洗干净,原则上放置在大托盘中,不准直接放在地面上。放置时间较长的要予以遮盖,防止落上灰尘。
4、拆卸油箱及存油存水部位时,要用油盆水盆接漏,防止油、水落在地面上或地沟内。
5、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以防止事故发生。
6、车外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护车布,而且不得进入车内。
7、车内作业时,要正确使用座套、脚垫、方向盘把套。
8、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随地吐痰、食用带皮壳的食物。
十一、作业流程规范
对于维修作业流程,公司实行看板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全体职工必须按流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
2、全体职工必须对整个流程的具体操作方法非常熟练。
十二、质量控制
(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在经理领导下,副经理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兼任总质检员。各班设质检员1名,由班长兼任。
(二)、质量要求
1、修理完毕的车辆,必须符合修理技术标准(GB3798-83)规定的要求。
2、大修车辆必须达到行驶里程。自出厂六千公里或三个月时间内保证车辆技术状况。
(三)、质检工作程序
1、新出库或上工序为原材料、零部件及总成,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检测,合格则进行下工序,不合格则报质检员复核,并签字退回仓库或上工序。
2、零配件经加工、修理、装配、调整,完工后交质检员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转至下工序,不合格必须返工。
3、车辆维修完工后,先由主修人员自行检查。自检后由辅修人员互检,再将车辆钥匙交班长,由质检员(即班长)进行检验,如符合质量标准,则填写检验单并签字,之后安排试车。试车完毕确认没有问题,将车辆钥匙交给调度员之后方可放行。如有必要,须交总质检员再次进行检验。
4、出现质量返修事故,调度员及负责维修作业人员所在班班长,必须将返修车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四)、维修质量控制及相关事宜
1、启动发动机检查车辆故障时,应当先检查风扇是否转动、水箱是否有水。
2、车辆修理完毕试车时应当先检查手刹、刹车是否灵敏。
3、零配件、汽车总成解体及组装要按顺序进行。解体时,原则上按先外后内、从左至右的顺序进行。组装时,则按解体时相反顺序进行。在组装时不能有任何东西漏装,发现原来有漏装的在维修作业时必须补装好,确保完整、无遗漏。上螺丝时必须使用匹配的扳手等工具,力度必须适度,既不能使劲过大,也不能使劲过小。
4、常见故障判断及检查顺序规范。
a、凡前来检修的车辆,必须先由正副班长确认检修难易程度,合理安排维修人员进行检修。原则上难度大的检修任务,安排技术较好的维修人员进行检修,难度小的由其它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b、检修前,必须先由正副班长(或班长指定的技术好的职工)先进行故障判断,确认是否需要更换零配件以及需要更换哪些零配件。在作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5、更换零配件时,不匹配的零配件不允许安装。
6、爱护各种仪表、设备。每次收工后,要将仪器仪表擦拭干净,并保持车间卫生清洁。每周星期五下班前要进行一次保养、检修、校正。举升机每天下班之前要例行检查并擦拭干净。
7、当天上午的维修任务不得拖延到下午,当天下午的维修任务不得拖延到第二天。中午、晚上和星期六、星期天该加班完成的维修任务,正副班长必须安排加班。
(五)、配件质量控制及相关事宜
1、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确保配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符合规定要求及实际需要。
a、严格把住进货渠道关,确保配件品质。要求做到无冒产品、次品入库。
b、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通过对供应商的价格比较,选择质优价廉的供应商。
c、对内部车辆所需的配件尤其是贵重的配件,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或仓库保管员下达购,方可购买。
d、熟悉各种配件的价格,密切与仓库配合。新购进的配件,必须先清点入库,之后方可装配使用。
e、新购进的配件,票据必须与实物一致。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或与票据不一致,必须及时退货。
2、相关事宜
维修人员到仓库领取非常用原材料、零配件等,必须将车型、规格型号、名称、数量报仓库保管员。为确保购准确无误,仓库保管员制作购单时,必须注明车型、规格型号、名称、数量等,同时必须一式二份,一份交购员,一份保留备查。临时增加的购项目,仓库保管员和购员必须将增加的购项目列入各自所持的购单。购员按单购回来并入库以后,维修人员才能领用。
十三、安全操作规程
(一)、汽车电器操作规程
1、装卸汽车电器零部件时,需要断开电源的必须将汽车电源断开,不能断开电源的则不能断开电源。
2、需要启动发动机检查电器时,应确保车底无人并拉紧手刹、放入空档。
3、测试蓄电池时要用放电叉或万用表测试,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
4、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确保质量,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
(二)、电气焊操作规程
1、未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准进行电气焊工作。
2、严格按技术规程操作,确保产品质量与施工安全。
3、作业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防护罩和绝缘手套,穿好胶鞋。
4、在车上焊接时,要清除周围易燃物,管路电线不准搭在油箱或油架上;焊接及清理焊渣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更换焊条时,必须戴电焊手套。
5、气焊作业前,应对氧气瓶、乙炔罐、压力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好。氧气瓶及焊割枪严禁带有油污。乙炔发生器距施焊处不得少于2米。
6、点燃焊割枪时,应先开乙炔开关、后开氧气开关,严禁用手持火柴直接点火。
7、安装压力表时,操作人员头部转向侧面,不准面对瓶口。开关电源必须带手套,不得面向开关,防止烧伤。冬季瓶口冻结,要用热水烫,不准用明火烤。
8、禁止焊割油箱油桶及其它易燃容器。
(三)、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专人保管,保持机器正常运转。
2、新砂轮装好后,必须测试全速运转。砂轮运转时,砂轮正面不准站人。
3、支垫架必须坚固,与砂轮的间隙不得大于3mm,砂轮机要装安全防护罩。
4、作业时要戴防护眼镜,严禁两人同时在一个砂轮片上磨削,禁止在砂轮侧面磨削。
5、使用砂轮机时,不准用棉纱或布包扎工件。
6、不准将过重过大的工件或软片物品,如铜、铅、锡等放在砂轮上打磨。
(四)、油漆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带好防毒面具。
2、金属物面填充油性腻子,必须多次反复填刮,使腻子不能进入空气。
3、金属物品的内部,一般不使用油性腻子。在涂刷防锈底漆后,才能直接喷涂或涂刷色漆。
4、各种稀释剂与漆均属易燃危险品,必须存放在空气流通、温度适中的房中,并隔离火源与电源,防止强烈回光的照射引起火灾。
5、要按技术要求进行喷漆,着漆表面要光亮、平整、完整、均匀。
(五)、汽车充电操作规程
1、作业前必须穿好工作服,换上耐酸胶鞋戴好耐酸手套。
2、硫酸、电解液容器要保证无渗漏。
3、加电解液时,要慢慢倒入电瓶中,静止20分钟后,确保通气孔通气,再拧上瓶盖。
4、焊电瓶时要将电瓶盖拧开,防止电瓶爆炸。电瓶液温度不得超过45゜C。
5、充电时禁止超负荷运行,充电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和防火设施,防止铅中毒。
(六)、钣金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杂物,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可靠。
2、手锤起落须注意锤头范围内的安全,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以免手锤滑出伤人。
3、作业时应注意协调作业,以免意外伤人。
4、使用剪板机注意事项:
(1)、开关机应注意紧固上、下剪刀,并使上剪刀与下剪刀相对倾斜20゜-30゜。根据材料厚度,调整上、下剪刀的重叠及侧度的间隙,进行空载试车。
(2)、开机前应检查板料表面质量,如有硬疤、电渣等问题,则不能剪切。
(3)、不准过载剪切,使用完毕要切断电源。
5、使用倒链和千斤顶时,必须确保顶靠牢固和连接可靠,以免伤人。
6、及时清理现场。
十四、团队管理
各班正副班长和调度员组成一个协作团队。相关事宜如下:
1、公司设总负责人和负责人两名。总负责人由生产副经理兼任,负责人由公司指定。
2、负责人要领导管理好团队。团队成员要服从领导,听从安排,主动协助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
3、团队的主要任务是为确保5S管理活动持续正常开展,及时发现并解决现场管理和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废旧物品的定期回收处理,提出临时物品如清洁用具用品和必要的小工具等的购置、保管和发放建议并报生产副经理审批实施,设备设施的定点放置管理,设备库和废旧库的轮流清扫及整理整顿,分组工具数量及损坏情况定期点检、正常损耗补充、丢失和人为损坏赔偿,各种现场管理合理改善改进活动,为确保各项作业任务分配达到最佳状态所进行的各种作业人员临时性调整和搭配,为确保维修质量针对各种比较复杂、难度比较大的维修任务所进行的集体会诊等等,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十五、技术培训
每周星期四中午12:30---13:30,公司统一组织全体职工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老师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六、管理培训
每周星期五中午12:30----13:30,公司统一组织各班正副班长召开全体职工5S管理例会。会议内容如下:
各班正副班长依次对照本守则规定和要求,将本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回顾,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公布每个职工本周扣分情况。
十七、综合考评办法及奖惩制度
本守则实行按月百分制综合管理考评,具体如下:
1、考核责任人
正副班长、调度员的考核,由副经理、助理负责。维修人员的考核,由所在班正副班长负责。购员的考核,由调度员负责。
2、考核内容
本守则和公司管理制度全部条款。
3、评分办法
根据本守则和公司管理制度规定,逐项检查、考核,每发现一次未履行管理职责或违反规定,则扣当事人1分,正副班长每漏查一次扣1分,部属被查出而正副班长在场则扣正副班长及其部属各1分。调度员对购员的考核同前。
各班的全体职工每累计扣5分,则相应扣该班1分。每天考评一次,考核责任人必须作好相关记录。扣分表由调度员统一保管,各班考核负责人和调度员都要将当天考核情况作好记录,并于当天下班之前在调度员处将扣分情况准确登记在扣分表中。次月5日前,调度员要将考核扣分表上交副经理或助理,汇总后交财务核算。
4、各班奖惩
当月考核不足100分,根据考核分数按比例核发该班效益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效益工资=根据工时核算出来的效益工资×(考核分数/100)
5、个人奖罚
a、各班所扣发的效益工资,由财务根据各班每个扣分的职工所占扣分比例将扣发的该班的效益工资核算到每个扣分职工并从其效益工资中扣除。
b、当月考核100分以下,根据考核分数按比例核发个人效益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效益工资=根据所在班效益工资按相关规定核算到个人的效益工资×(考核分数/100)
c、各班当月个人被扣发的效益工资累计数额,由财务统一平均分配给所在班其它职工。
d、正副班长对部属的考核单列出来,主要根据其是否认真负责、是否严格考核作为奖惩依据,根据考核分数按比例核发班长补贴。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发放补贴=规定的班长补贴×(考核分数/100)
e、正副班长、调度员的常规考核及奖惩同其它职工。
汽车维修企业运营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检验制度
1、 检验员必须由敢于认真负责及掌握相应修理知识的人员担任。做到尽职尽责。
2、 认真学习并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检验能力。
3、 认真核对工作单上的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验,做到不丢项,不漏检。
4、 对所修项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回有关领导及维修人员。及时返修,并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理,不拖延交车时间。
5、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6、 对屡次不注意质量的个人及班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作出相应的处罚。
7、 对坚持质量自检,互检工作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及时给予奖励及表扬。
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技术档案,指本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用的一切重要、图纸、光碟、图书、报表、技术资料、有关设备、技术的文字说明等技术文件,整理后归并文件档案。
2、本厂设置技术档案有:维修汽车技术质量档案,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文件、统计报表等生产技术档案、设备档案。
3、本厂技术档案室由技术部门负责建立、保管、运用或提供使用。保管工作由技术部指定专人负责。
4、每当档案资料进入本企业,应在一周内建立档案。建档时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卷归档,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制卡片,以利查阅。
5、技术档案不外借。内部技术人中办理借阅手续后,可以借阅,但属秘密的资料不得外借,不得随便复印。技术档案阅后要及时归还并办理归还手续。
6、技术部定期对技术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年限,及时毁销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
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一、设备管理
设专职技术员,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工作,为保证设备完好的技术状况,充分发挥设备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制定设备制度。
1. 责全厂设备维修及重点设备的定期保养和制定设备的购。
2. 部门应指定一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设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指导本部员工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保养设备,同时负责向厂部提出设备维修。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建立维修技术资料的管理由专职技术员负责。
4. 职技术员按对设备进行检查鉴定,及时上报厂部。
二、设备维修与保养
1.设备维修保养实行日常维护、例行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的制度。
2.日常维护由各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3.例行保养:
(1)设备启用前应先检查设备润滑状况是否良好,各操作手柄,是否灵活可*,设备各部有 无异常情况,确认技术状况正常方可开机。
(2)作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应清除设备存留的切屑、污物,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洁维护,并将设备放置原位切断电源。
4.季度保养:
(1)全设备清洁,润滑。
(2)拆洗各润滑油毡,清除污物,加换新润滑油,检查举升器油量,必要时加注。
(3)全面检查各传动部位,如发现松动、失调,应及时进行处理。严格检查液压、气压部件是否泄漏并处理,清洗油水分离器。
(4)严格检查自动控制开关、电源插头、座、线路接头、操作手柄等是否灵活、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年度保养:
(1)执行季保养的全部内容。
(2)按设备使用规定更换或过滤液压油,并清洗容器和过滤系统。
(3)清洗密封传动件,更换油封或紧固部件,调整各部位。
(4)测试电机及电器安全性能并检查设备精确度及各项性能。
6.设备备保养由专职技术员根据设备使用率、技术状况编制 。
安全管理制度
1、全厂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违反。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工厂内打闹、追逐、大声喧哗,非工作需要不得随便到其他部门走动、聊天,不准带小孩进入厂区。
3、必须按规定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除在用的以外,存放在指定位置。
6、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过水地使用,并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电源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10、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
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检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整无损。施工时工具必须摆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2、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物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
3、废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沟内,防止废油污染。
4、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车间内不准吸烟。
5、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时,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并用角木将前后轮塞稳,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6、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施工和检查调试。
7、进行发动机起动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轻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8、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9、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位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与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维修企业环境保护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3、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4、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5、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6、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车辆维修档案管理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负责人要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统一归档。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质量检验用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方法。
2、企业总检验员全面负责承修车辆的质量检验、外购和外协件的质量检验工作。
3、设专职检验员,对承修车辆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并负责其它项目的抽验工作。
4、对承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工作。
5、检验员负责对承修车辆出厂前的最后检查工作。
6、承修车辆未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与用户使用,不得结算维修费用。
7、检验人员应认真做好检验纪录并及时整理,交专门人员归档保存。
8、检验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深刻领会相关技术标准,积极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指导生产工人提高操作水平。
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 按生产需要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有CMC标志,计量器具的有关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应存档。
2、 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时小心轻放,严禁乱掷,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3、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失准不得私自拆卸,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 使用计量器具应有检定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按周期送检,不得超期使用。
5、 不能用或多余闲置的计量器具,要及时封存、报停。
汽车4S店的5S管理制度是什么?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汽车维修厂要怎么制定管理制度?今天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汽车维修厂管理制度篇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汽车修理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修理厂员工要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汽车修理厂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汽车修理厂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汽车修理厂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要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5s管理制度指的是:5S现场管理法,现代企业管理模式,5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又被称为“五常法则”。
1、整理:区分要与不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需的物品。
2、整顿:必需品依规定定位、定方法摆放整齐有序,明确标示。
3、清扫:清除现场内的脏污、清除作业区域的物料垃圾。
4、清洁:将整理、整顿、清扫实施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维持其成果。
5、素养:按章操作、依规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使每个人都成为有教养的人。
扩展资料:6s管理:
在5s活动的基础上,有的人提出了6s管理活动,记在“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检”,即每日下班前作自我反省与检讨。
目的是1.总结经验与不足 2.判定一至两种改进措施 3.培养自觉性、韧性和耐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每时每刻都有安全第一观念,防范于未然。
8S管理:
8S就是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T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节约(SAVE)、学习(STUDY)八个项目,因其古罗马发音均以“S”开头,简称为8S。
8s管理法的目的,是使企业在现场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提升企业文化的素养,消除安全隐患、节约成本和时间。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13S管理:
随着管理的不断完善和精细,5S管理的内容也不断地被扩充,已经逐步发展到13S,即在5S的基础上增加安全、节约、服务、满意、坚持、共享、效率、学习。其实,无论怎么变化,5S其实是一种管理思想和文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5S现场管理法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实质是什么?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起草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2012年2月,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意见征求
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二)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 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召回
第五条 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 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 安全技术 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第八条 有关部门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相关工作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院质检部门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信息;
(四)同一类型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召回的信息;
(五)院质检部门要求备案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应的汽车产品经营台账及维修记录,如实记录经营的汽车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维修情况等内容。经营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维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经营者应当向院质检部门和生产者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第十三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第十四条 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缺陷调查可以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院质检部门不得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
第十五条 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
第十六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院质检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自召回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院质检部门备案,并根据召回组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的,应当按照院质检部门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告知车主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以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告知车主停止使用。车主应当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
院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对汽车产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者应当在向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的同时,将召回的内容告知销售者,并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待缺陷消除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及时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院质检部门的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自召回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院质检部门应当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信息记录的;
(二)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的;
(三)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的;
(四)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一)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的;
(二)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
(三)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的;
(四)生产者未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的;
(五)生产者未按照已提交备案的召回实施召回的;
(六)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
(七)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的;
(八)经营者未停止销售、租赁或者使用缺陷汽车产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将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用于技术检测和鉴定以外的用途的;
(二)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 轮胎 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轮胎的召回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2019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对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2)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3)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运输安全。这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发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汽车维修个体业户应有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是认真执行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三是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四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制定汽车维修企业技术标准;五是建立健全汽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在质量管理;六是开展质量评优与奖惩工作。
(2)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方可上岗。
(3)汽车维修业户必须做好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与企业维修类别相适应的技术管理、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规章制度。
(4)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一、二类汽车维修业户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立《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5)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业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向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检验员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业户使用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汽车产品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是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主体。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境内生产和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等有关问题。第七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备案生产者信息,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相关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与院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事故、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第八条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应当将信息逐级上报。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能够及时确定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并通知车主。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存以下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
(一)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的相关文件和质量控制信息;
(二)涉及安全的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检验信息;
(三)汽车产品生产批次及技术变更信息;
(四)其他相关信息。
生产者还应当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购买日期、车辆识别代码等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
(二)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三)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四)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五)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六)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第三章 缺陷调查第十四条 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质检总局。
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生产者经调查分析认为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在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中说明分析过程、方法、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分析结论等。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信息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缺陷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相关调查分析。
生产者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通知要求,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如实向质检总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第十六条 召回技术机构负责组织对生产者报送的调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一)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二)经评估生产者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
(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
(四)经实验检测,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
(五)其他需要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