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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限购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汽车限购令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2024-10-29 11:19:12 37人已围观

简介1.高分求汽车下乡补贴细则和购置税减半优惠细则!2.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是什么?3.为什么很多人买了车却不开?“僵尸车”都是哪来的?4.深圳外地车限行是怎么限的?是交警查还是摄像头拍照?5.北京网约车保留“京籍京牌” 设5个月过渡期6.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7.二手车过户有什么新规定 这些2022新

1.高分求汽车下乡补贴细则和购置税减半优惠细则!

2.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是什么?

3.为什么很多人买了车却不开?“僵尸车”都是哪来的?

4.深圳外地车限行是怎么限的?是交警查还是摄像头拍照?

5.北京网约车保留“京籍京牌” 设5个月过渡期

6.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

7.二手车过户有什么新规定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022年1月起,一批新规陆续施行,这些新规将涉及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1

  新版《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有这些变化

 教育部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管理规定》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 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购买服务目录。

  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极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为三年。列入期间偿还拖欠工资的,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且作出守信承诺,可申请提前移出。

  这些地区统一使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纳税人符合这些条件之一 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为推进征信法治建设、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集;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集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等。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有新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健康检查。患有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除标签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定义,即“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2

 工资管理又出新政策了!新政策涉及到很多公司和相关负责人的切身利益,快来一起看看讲了哪些具体内容,顺便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拖欠农民工工资,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多领域限制!

 近日,人社部发布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为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作出了规范性说明,所以失信的成本越来越高了,高到承受不起呀!

  划重点!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极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资金支持、购、招投标、融资、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总结一下!就是一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后就是能限制的领域都给你设置限制,让你在大数据的时代干啥啥不方便,甚至是直接让你干不成!万一你们公司是靠购业务发展的,相当于是直接断了公司的命脉!

 此政策也提出了税务方面的惩戒措施,下面给大家全面介绍一下工资管理的涉税事宜吧!

  工资相关的涉税风险

  务必要当心!

  工资表涉税风险

  替票和现金发工资

 很多公司会取每月定额报销的方式避税,比如规定每个月员工找800元到财务报销,财务直接将费用计入办公费、费、差旅费、活动费、培训费等。这些费用根本与企业实际经营没有关系,税法明确规定与企业无关的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上述涉税风险一定要注意了,在税务稽查越来越严格以及大数据的支持下这些风险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希望各个公司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税务检查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请先做好自查!

  审核工资支出凭证

 检查企业的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计算表,审核工资发放凭证与工资卡等凭证资料的数据是否对应。

  核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会计凭证等,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核实从业职工人数和薪酬标准,重点核实月工资额较低的人数占比情况。

  检查“账实”差异

 核对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的计提和发放是否正确。检查“应付费”账户支出情况,核实企业通过该账户发放现金和实物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税。

  结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业数据

 利用金税系统和社保系统,核查工资表、花名册中人员与企业缴纳社保人员在数量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对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人员的比例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关于工资

  一定要做好这些筹划!

  1、千万不要长期大量零申报,很容易被税局盯上。

 很多公司发放的工资数额处于临界点附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一定要注意是否是真实薪酬,否则长期大量零申报是非常容易就被查到的。

  2、关于员工离职,双方都要及时更新信息。

 员工离职后,公司一定要删除个税系统中的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请一定要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会存在关联风险。

  3、发工资的形式可以多样但一定要合理合法

 比如千万不要用个人卡收款发工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被税务局查到后果十分严重。

这些2022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3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从2022年1月开始,将有一大批新规正式实施。依法带娃、“天价药”降价、法拍房全面限购、“新三包”施行……与你我的生活息息相关。

  “天价药”降价!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本次调整后,共有74种新增药品进入目录,包括谈判调入的67种独家药品和直接调入的7种非独家药品,其中谈判成功的独家药品平均降价61.71%。

 与原市场价格相比,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2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超过300亿元。

  1国标、8行标实施 规范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养老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该标准要求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前应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并提出服务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应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9方面内容。同时,围绕《规范》“九防”要求制定的8项养老机构服务行业标准,都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军属医疗保障!军人配偶享免费医疗

 《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规定》明确,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待遇,界定军人跨军地就医的具体情形,打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军人及其家属就近就便到驻地医疗机构就医渠道,实现军人配偶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配偶父母优惠医疗,继续实行军人、军人未成年子女免费医疗。

  “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普通话水平测试取消属地报名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

  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进失信“黑名单”!

 根据人社部制定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将进入失信“黑名单”。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的、极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照规定公开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让炒房客无机可乘,法拍房全面限购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制度层面,新规不仅明确人民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而且明确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铁路1月10日零时起调图

 2022年1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增开旅客列车96对,增开货物列车65对。调图后,全国铁路客货列车开行总量分别达到5231对、10606对,列车开行结构不断优化,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

  降低退换车门槛 家用汽车实施“新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包”对经营者提出更加严格的责任要求,扩大了家用汽车三包范围,降低了退换车条件的“门槛”,对车辆售前售后、使用、退换等相关规定也更加细化。

 比如,“新三包”规定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专用部件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对家用皮卡车实施三包,将家用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纳入重大质量问题退换车条款。

  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调整

 2022年1月1日起,中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2022年1月1日起,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化妆品不得标注具有医疗作用 儿童化妆品有法可依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化妆品的名称、成分、功效等标签标注的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以及虚或者引人误解、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同时,《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严格商标管理!知识产权新规出台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高分求汽车下乡补贴细则和购置税减半优惠细则!

车企对于新能源车的产品布局和市场的配置,将成为它们商业回报的决定性因素。

文 /《汽车人》黄耀鹏

无论取什么统计口径、使用什么措辞,2023年“开门黑”已是确凿无疑了。

鉴于2023年1月的上线数据处于历史性的低位,一季度内就出现反弹,是大概率的事。但是反弹高度,不能过于奢望,因为市场当前基调是偏于谨慎和保守的。

截至发稿,2月份数据尚未被完整统计。乘联会根据2月前3周的走势,预测全月零售135万辆,同比增长7.2%,环比增长4.3%。这和业内预期基本相符。

PHEV增长将快于EV

新能源车从2022年的全年高歌猛进,转换到速度稍慢的发展轨道。很多厂商对此虽有思想准备,但没想到降速这么多。

这表明,整条产业链为2022年的高增速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调整现在就到来,也许并不太坏,眼下积累的负面因素还不够多。

根据乘联会口径,1月新能源车(EV、PHEV)渗透率为25.7%,同比增8.7%,但环比降了19%。而2月新能源(预测值)则为40.0万辆,同比增长46.6%,环比增长20.3%,渗透率29.6%。

对比两个月的数据,新能源增长与渗透率增长几乎同步,即新能源车靠从燃油车那里抢地盘,是维系增长的主要手段。而整个大盘增长,是非常有限的。即全年不可能实现7%的增长,2月只是在低基数的基础上反弹。

这是意料之中的。其中,1月PHEV对EV的零售比例为1:1.8。而2022年全年PHEV销量151.8万辆,EV销量536.5万辆,两者之间的比例为1:3.53。显然,两者的市场份额在快速接近中,PHEV增长更猛的趋势,将在2023年延续下去。

两个牵制因素

但是,2023年业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与销量数字显示的趋势正好相反。即PHEV相对EV提升份额,在2023年存在两个牵制因素。我们的任务,是掂量这两个因素,能起到多大作用。

一个是电池原料价格在往下降,混动小电池的价格优势在削弱。目前碳酸锂从高点的60万元/吨,已经降到42万元/吨。

宁德时代近期向新能源车企提出“锂矿返利”,核心内容是:未来三年,一部分动力电池的碳酸锂价格以20万元/吨结算,代价是合作车企需要将约80%的电池购量承诺给宁德时代。

这是宁德时代掌握上游的体现。期货的重点是心理预期。而宁德时代在2024年、2025年落地的全球产能可能高达500G-600GWh,总产能高达1000GWh。宁德时代不但需要给这些产能找客户,还要为眼下产能锁单。

种种迹象表明,2022年EV相对PHEV的巨大成本差距,有拉近的趋势。但我们应该看到,从正极锂盐到电池成品,再到整车,价值沿着供应链传导之后,有明显的缩水效果。原料购价翻倍(其实只是期货价暴涨),电池可能涨价20%;而到了整车端,就只剩7%的涨价牵动力了。

如今新能源品牌打价格战,出手凶狠的,连10%都拿出来。2月份,乘用车整体折扣率13.8%,与1月份持平。原料涨跌对下游的影响,没有炒作的那么大。

另一个,是2023年1月开始,以上海为首的长三角城市,不再给PHEV、增程“绿牌”。此举直接将理想汽车从上海新能源排行榜上拉下来。

如果2023年只有一线城市这样做,问题还不是很大。但如果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经济圈等几个大的经济区域都有跟进效仿者,PHEV、增程就会遇到烦,至少理想汽车这种以增程为主要产品线的品牌,将受到打击。

眼下,还未看到北京打算这么做。但人们无法判定地方的容忍底线是什么,即混动越过某一个特定比例,就会刺激祭出“混动不给绿牌”的政策。

有人认为,上海的目的是保特斯拉(全系产品为EV)。但这种“拉偏架”的行为一旦多了,就会引来国家级监管的注意。地方政策与国家监管之间,存在复杂的制约,很难用简单的上下级关系去理解。

当然,北京、上海两大城市,对一些部委发布的比较软性的政策(多冠以“办法”、“临时办法”之类的措辞)不买账,比如限行限购、二手车限迁之类的政策。但部委实际上没有直接介入的权力,只能呼吁。一线城市(省级单位)也与前者保持距离,彼此留一线,不公开顶牛。

因此,这两个因素虽然都是发生在2023年开年,但其牵制作用其实是可疑的,市场仍然按照自己的节奏走。

《汽车人》判断,2023年全年,PHEV比例还将上升,PHEV与EV的比例可能达到1:1.5一线。这预示着,主机厂必须强化PHEV产品的布局。

价格战效果不好

大家认为,2022年新能源竞争已经很激烈了,没想到2023年以更高强度的价格战开打。特斯拉发动价格战,绝大多数新能源品牌参战。

《汽车人》猜测,特斯拉此举和宁德时代的“返利”一样,都是为了安置即将落地的新增产能,还有就是维系产能利用率和订单池(这俩实际上是一回事)。

如果没有订单池,生产将被迫停滞,整体放空的成本是相当高的。特别是直营品牌,没有经销商库存作为缓冲,必须自己维持住订单池。

理论上,价格战的结果,还需要观察。但其实我们都知道,价格战就像蚊香片,开始的时候效力最强。如果开始都没捞到什么,后面其实也不用指望了。何况,主要对手跟上之后,大多数效果已经对冲。

有非官方数据表明,特斯拉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如果特斯拉还有成本空间,发动下一次价格战只是时间问题。如果是这样的结果,那么2023年无论电池原料涨跌,大家都很难赚钱。结论恐怕是“活着最重要”。

价位市场:完全替代和渐进侵入

和品牌苦乐不均一样,价位市场也同样如此。

从1月份的车型数据来看,10万元以下市场,与前两年一样,短兵相接式的竞争是匮乏的,愿意做的厂商也比较少——只有五菱宏光、奇瑞、长安Lumin等少数几个品牌。

这一细分市场的消费者对价格极其敏感,因此大家都围绕低成本来做。可以预料,该格局已经连续几年固化,除了长安LUMIN,其它都是老面孔。2023年也不会有像样改变。

10万-15万元、15万-20万元,是最为走量的两个新能源市场,从2022年和2023年初的数据都可以证实这一点。两者在销量上,前者略多,但没有太大差别;区别是,前者以EV为主,而后者则是PHEV占优。比亚迪和埃安是这两个领域的领先者,长安深蓝正在高速追赶。

所有20万元以下车型,都是中企占优。这是走量的基本盘,新势力对此涉足的较少(蔚来将来可能做点尝试)。华为余承东也说,不做20万元以下车型,是要毛利率,但更大的可能是,垂直整合的功力不足。

在20万元以下,新能源的毛利率问题非常考验主机厂对上游的把控。零跑是新势力中的异类,主力产品C11价格在18万-23万元,骑在两个区间中间。不过,零跑最近推出C11增程版,价格16万元起。

这又印证本文所说的,小电池新能源车的相对份额仍然要上升,原因很简单,市场需要。只有顺应市场需求,才有前途。

20万-25万元车型,是特斯拉、比亚迪的天下。前者的大幅降价,是二线以上的宠儿。很多舆论都指出,特斯拉、新势力等“下沉不够”。实际上,如果坚持目前的产品序列,下沉到三线及以下,只会涣散注意力和,收效抵不过扩张渠道的成本。

2023年,这一趋势将延续。这意味着新势力可能对扩张产能,不会有太大的举措。

25万-40万元产品区间,是特斯拉、“蔚小理”的天下。宝马和奔驰凭借这一波降价,也进入这一区域。

中高端车型(30万元以上)区域,燃油车的地盘虽遭侵蚀,但仍能保持大体稳定。这一价位区间,新能源车对燃油车的替代,不会在2023年就取得优势。

区位市场:与价位和品类有强联系

30万元以上区间的产品,主要瞄准一线、强二线(即所谓的新一线)市场。而这些区域市场,地方的行政许可,对市场起到定调作用。

偌大北京市场,2023年1月、2月新能源车销量,居然不及深圳的一半。上海因为直给绿牌的政策,所以情况稍好,和深圳差不多,月销也就刚过万辆。

倒退几年,一线城市就已经主要是换购市场了。这导致新势力和国企孵化企业,除了总部所在地(也包括辐射临近城市),把新增渠道的注意力都放在强二线的地盘上。

二线名单我们有必要列一下(按照经济实力排序):成都、天津、南京、杭州、重庆、武汉、长沙、厦门、郑州、沈阳、西安、大连、济南。

对于新能源市场而言,一些较小但经济实力很强的珠三角、长三角城市,也受到相当重视,譬如珠海、苏州等。

而前面名单中,郑州及以后的城市,注意力就会削弱很多。原因有两条:一个是越往北走,新能源车短板越突出,以至于到了东北就毫无存在感;另一个是北方城市GDP很高,但居民收入占比相对较低,GDP排名并未反映真正的购买力。

这两年,新能源最夺人眼球的竞争,是在以上城市展开的。而三线以下,是沉默的大多数。它们吸收了大部分市场量能,但新能源板块消费大多在20万元以下。

从销量角度讲,2023年的中小城市,得南方乡镇者得天下。但从市场关注度、品牌声望和企业利润的角度,更应该关注二线以上城市。否则凭借新势力每月万把辆的销量,本不应该获得这么大流量。

2023年,高端EV参与价格战将是象征性的、克制的。它们将努力维系品牌定位和毛利率。在高端EV普遍搭载100度上下的电池后,PHEV实际上成了BBA换购的新宠。而BBA则努力通过自己的新能源转型,留住老客户。

2022年,25万-40万元区间的产品,新能源车尚未彻底压制燃油车,但这一局面,有望在2023年达成。新能源拿份额最猛烈的价格段,仍然是20万元之内;而10万元以内,EV已经占据压倒性优势了。

在PHEV的热潮中,一线市场保持了对中大型车辆的热情。而PHEV和增程的贡献,就在于以较低代价、较新鲜的体验,给消费者提供了新选项。

由此带动,就连MPV和大型SUV,也受到消费转型的刺激,开始走出独立行情。很多人都对一些创业企业发布新能源MPV感到不理解,在产品线还远未覆盖主流需求的时候,突然跑去做一款小众车型。这其实是打差异化竞争。

此外,这一市场在扩张,而且很好地排斥了燃油车的反击,属于走得比较稳且持续向好的市场。这一块投资,反而不会吃亏。至少比见红的细分市场(譬如紧凑型SUV),压力要小得多,何况还能走一波集团客户需求。

有些车企属于表面上包打天下的全系布局,但实际上产品密度仍然从低向高:低端重兵把守,高端刷个存在感。目前,还没有出现燃油车时代的丰田、大众汽车这种真正地全面部署的车企。当然,有些车企是正在往这个方向走。

2023年,新能源车的产品布局和市场的配置,将需要车企多花一些心思。如何使用这些,将成为它们商业回报的决定性因素。版权声明本文系《汽车人》原创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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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是什么?

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近日,经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见附件),正式在全国启动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 根据实施方案,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微型客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七部门指出,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协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把好事办好、办实。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

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的通知

财建〔 2009 〕 1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已经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 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9]5 号)、院办公厅《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 2008〕134 号)及院第51 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现制定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 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 8 吨但不超过6 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 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 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 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 ? 12 汉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上述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加大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力度。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购买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矛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 kw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根据测算的各省补贴资金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按80%的比例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院令第427 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为什么很多人买了车却不开?“僵尸车”都是哪来的?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在其上正式发布由四部委联合起草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1、补贴方案削低补高、进一步鼓励技术进步。2018年新版补贴方案里,将“提高技术门槛要求”作为开宗明义的首条纲领,明确提出要鼓励高能量密度、低能耗车型应用,将补贴资金显著倾斜于更高技术水平的车型,而且维持对燃料电池的补贴额度不变

2、分阶段过渡,为车企预留准备和切换时间/空间。本次补贴方案相比此前历次补贴政策不同的是,其首次出现了“分阶段执行”的管理思路。简而言之,就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执行不同的补贴政策。出现该方式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为2018年2月份才出台,此前的政策空白期中产销的新能源汽车用新办法实在说不过去(先后关系);二是距离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制定的旧补贴政策过去仅一年出头,频繁调整给车企带来的压力确实很大;三是新车型的技术指标调整、开发并非一朝一夕可完成,仅标定试验就得花费至少数月时间。

3、去繁就简,简政放权降低车企行政审批压力和成本。由于补贴政策、公告目录、推荐目录、免征购置税目录等政策文件具有紧密的关系,因此车企在产销过程中必须应对大量的申报、审核、调整工作。某车企专门负责目录申报工作的负责人就曾在私下说过,一年下来光这个活就得专门调集人手加班加点干,而且经常是突击战(早上目录早领补贴)。新补贴政策显然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实际情况,因此重点出台了以下三点细则:一是“2017年目录内符合调整后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录。”,也即是可以不用重复经历完整的申报流程;二是“地方不得要求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验”,也即是车企可以明确免除地方再次检测的额外要求和无意义行为;三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一视同仁执行免限行、免限购、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等支持措施”,也即是大公告赐予“全国通行”的权利,无需每一个产品型号均到每一个省份进行单独的申请检查。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防新式骗补等乱象滋生。对车企的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全面放松,事实上,新政策高度凸显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思路。比如,要求“加快建立联网的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建立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设置举报电话或网上举报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统计、审查、处罚机制”。上述举措着力于维护新能源汽车稳定的产销秩序、严防骗补、提升产品安全。特别是整车和电池一致性抽检制度,更是十分及时和重要,具体点讲,少数车企可能会在“高能量密度优惠”和“成本压力”下再次铤而走险,取“优劣参半”的方式生产产品、摊销成本、骗取补贴,新思路的提前出台,将极为有力的震慑和扼杀这些不法企图。

(1)、坚持精细化分档。2017年正式版本中将纯电动乘用车简要分成了3个档次,由于政策是在2016年制定,这一处理方式可以理解。但在2018年仍然延续就不太符合市场现状了,因此2018正式版本与此前流出的草案版本“高度相似”的实行了5个档次划分,坚持了精细化的分档思路。这个情况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产品丰富程度在大幅提升,二是请大家以后千万不要对网上流出的草案版本置若罔闻,虽然草案会与正式版本有所出入,但空穴不来风,早了解早做准备不是坏事。

(2)、未过度削低补高。2018年正式版本中,直接取消了低于150公里续航里程的纯电动乘用车国补资格,并将此前150-200km段3.6万元的补贴额度下调为1.5万元,削幅2.1万元;将200-250km段削减为2.4万元,削幅1.2万元;将250-300km段削减为3.4万元,削幅1万元,但不低于300km续航的车型补贴额度不降反升。这种削低补高思路与此前草案版本的思路再次一致,但不同的是,正式版本相对于草案版本并没有非常严厉的削低150-200km段车型,而是有所保留,削幅降低了0.5万元。这表明,经过各方势力博弈,A00级车型短期内的尾大不掉让管理方意识到,过于激进的削低将容易产生断崖式发展现象,从稳定角度出发,减弱了对A00级车型的打压力度,给予了A00一口喘气的生机。

(3)、技术指标进一步加严。能量密度方面,120Wh/kg成为电池包的入门标准,相比此前90Wh/kg就能获得1倍的标准补贴,新标准将该指标直接提升了30Wh/kg,提升幅度高达25%,并且首次划出了160Wh/kg的档次,为超高能量密度车型的出现预留空间(2017年推荐目录和2018年首批推荐目录中,能量密度最高分别达到152.9Wh/kg、158.07 Wh/kg)。与此同时,百公里能耗要求也进一步加严。2017正式版本中限值较低,以1000kg、1600kg、2000kg三种整备质量为例,其百公里能耗上限分别为14.5kWh、21.7kWh、23.7kWh,且无系数考核。2018草案中则出现了系数考核迹象,该迹象在正式版本中得以印证,想要拿到基本系数(1),各类车型就必须满足优于5%以上的不同质量段的能耗限值要求。而且,限值也明显收紧,1000kg、1600kg、2000kg三种整备质量的能耗上限分别为13.05 kWh、19.53 kWh、21.3 kWh,加严程度约为10%

深圳外地车限行是怎么限的?是交警查还是摄像头拍照?

我认为很多人买了车却不开,主要原因是购车行为中的非理性消费、驾驶技术不行、对车没有刚需、限行政策等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购车观念,提高驾驶技术,优化城市交通政策,并关注二手车市场和车辆维修等方面的问题。

很多人买了车却不开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非理性消费:一些人在购车时,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舆论的影响,觉得别人都有车,自己也得买一辆,这种非理性消费行为导致了一些车辆被购买后却很少使用。

2. 驾驶技术不行或不喜欢开车:有些人可能并不喜欢开车,或者驾驶技术不佳,开车会让他们感到紧张和不适。因此,他们购买车辆后,更愿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步行。

3. 对车没有刚需:有些人并不需要每天使用车辆,例如他们可能住在交通便利的地方,或者工作地点距离住所较近。因此,他们购买车辆的使用频率较低。

4. 限行政策:在一些城市,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问题,实行了限行政策。一些车主在限行期间无法使用车辆,这也导致了车辆闲置。

5. 购车后生活变化:有些人在购车后,可能会遇到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变动,例如搬到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或者换工作等。这些变化可能导致车辆使用频率降低。

至于僵尸车,通常是指那些长期闲置、很少使用的车辆。僵尸车的来源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述提到的非理性消费和驾驶技术不行的车辆,这些车辆可能长期闲置,成为僵尸车。

2. 一些企业或个人购买的二手车,由于车况较差或者其他原因,很难转手,只能长期闲置。

3. 由于限行政策、生活变化等原因,导致车主无法或很少使用车辆,使车辆变成僵尸车。

4. 一些车辆因故障或维修成本过高,无法正常使用,长期停放在路边或停车场,成为僵尸车。

北京网约车保留“京籍京牌” 设5个月过渡期

交警查和摄像头拍照都有的;

若是被交警或者摄像头拍摄到了那么第一次不处罚的,但是已经有记录了;若是第二次被查处到,或者被拍摄到,那么就会被处罚。

扩展资料:

深圳对外地车限行牵动人心,为期1个月的政策缓冲期即将结束,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完善标志标识的基础上,深圳交警将正式开始处罚。原关内四区所有道路将成限行区域,早晚高峰出行受到限制。

早晚高峰原关内外地车限行:

记者1月30日从深圳交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月1日起,在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30-19:30)期间,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为限行道路,限行对象为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大中型客车不受限制,货车进入深圳市道路行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通行证。

那么,《通告》规定除外情形有哪些?根据《通告》,有的非深圳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比如,一是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是持有道路运输证件的客运车辆(不含租赁小汽车);三是粤港、粤澳两地号牌、使领馆号牌车辆。而且,对进出深圳各口岸的车辆,按照《通告》指定路线行驶的不予处罚。

执法方式和标准方面,深圳交警将取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规定,一次记3分。

除适时组织开展设点现场查处、专项行动等现场执法外,将主要通过“车牌识别系统”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执法。自2月1日起,系统监测到非深号牌载客汽车在深圳限行道路、限行时段有行驶记录的,第一次、第二次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起依法处罚。

交警将取哪些人性化执法措施:

据30日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深圳交警将取的人性化执法措施有,一是在认定“行驶记录”次数时,一台车一个工作日限行时段内无论行驶在几条限行道路被记录的,只认定为一次行驶记录;需要处罚时,一个工作日仅处罚一次。

二是对外省、市常驻深圳机构、来深建设单位所有的非深圳号牌车辆以及来深参加大型展会的车辆,实行通行证管理。用车单位可凭有效证件提前向交警部门申领,审核通过后发放《非深圳号牌载客汽车通行证》,凭证通行。通行证办理要求、指南近日可在深圳市交警局网站查询。

三是深圳交警近日将在门户网站增加“非深号牌载客汽车进入深圳申报”入口,绑定手机号码,通过提前申报准许非深圳号牌车辆每月1次在深圳限行时段、路段行驶。

四是对运送危重病人、救助危难的外地号牌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于24小时内申报,经核实的不予处罚;考虑已充分筛选了车辆的行驶记录情况,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原《通告》规定的“可以申请一次免除罚款”的内容不再执行。

高峰期外地车出行减少:

根据交警一个月限行情况的统计,原特区内高峰期外地车出行减少。

相比2014年12月份,《限行通告》发布以来,原特区内工作日早晚高峰时段(7:00-9:00、17:30-19:30)外地车依次由原1.4万辆、2.07万辆,下降至1.2万辆、1.8万辆,降幅分别为13.71%、12.98%。

早晚高峰时段外地车占所有车辆的比重由原8.71%下降至7.68%,降幅为11.84%。

原特区内高峰时段通行效率有所提高,车流量有所增加。

据了解,2014年12月份,原特区快速路、主干道平均日车流量16.5万辆/日,早晚高峰4小时流量共1.92万辆/日,占日流量11.66%。限外令发布以来,原特区内全天18.60万辆/日,早晚高峰流量共2.40万辆/日,占日流量12.90%,高峰期的通勤流量比重有所增加,高峰时段通行效率有所提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深圳限外令

有没有好写的法学论文题目

昨天下午,北京市交通委正式发布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与征求意见相比,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仍然要变更为运营车辆,同时要求司机为北京户籍,车辆为北京牌照。而网约车车型较征求稿稍有宽松,“5座三厢小客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8T”改为“5座三厢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8升”,车辆轴距由“不小于2700毫米”调整为“不小于2650毫米。此外,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

 □变化

 人员 北京户口仍是保留“门槛”

 10月8日,北京市公开发布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研究和制定,昨天,北京市《网约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发布。

 《细则》指出,从事网约车仍要求本市户籍,要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不过,驾驶员年龄有所更改,将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条件由男60岁、女55岁以下改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于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5个月过渡期。

 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车辆从业申请流程,本市实行“一口办理、全程代办”,12月21日起在市政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受理网约车平台和车辆申请。市交通委官方网站和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9个网点)受理网约车驾驶员申请。

 车辆 车辆轴距略有放松

 记者注意到,新版《细则》规定车辆仍必须满足京牌车要求,同时车辆性质变更为运营车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细则》对于车型的要求有所更改,其中,5座三厢小客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8T改为5座三厢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8升;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调整为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并去掉了原条目中“7座乘用车车长大于5100毫米”的限制。新增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经营性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等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调整在车辆的轴距和排量上有所降低,跟传统的巡游车(出租车)接近,但是又高于传统的巡游车(出租车),这样会为两个行业融合发展打下基础。

 平台 为车辆、人员提供保险

 《细则》将原“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的表述改为“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

 《细则》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期为4年,到期经审核合格后可延期,网约车平台要为人员和车辆购买相关保险,包括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另外,网约车服务平台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管理

 网约车运力规模将管控

 《细则》对北京市网约车车辆规模提出要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北京市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约车的总量不会无限度发展,在对市场进行调研后,会对总量进行管控。

 运价取市场调节方式

 京华时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正式文件取消“指导价”的表述,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业内人士分析,按照文件要求,网约车要与巡游出租车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之前网约车价格低主要是因为补贴,近期网约车减少补贴后,价格已经提升,高峰时段甚至比出租车高,未来低价网约车或不复再现。

 将建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信用记录

 为保障乘客利益和安全,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做出了必要的规定。《细则》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相关部门还将建立经营期限制和服务质量信用考核制度,对于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出。还将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出租汽车协会将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还将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克隆车和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

 三个文件进行125处修改

 昨天,与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一同发布的还有《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此前,《实施意见》、《细则》和《合乘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已于10月8日至14日在首都之窗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其间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8825件、9246条。

 市交通委经过对9246条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网约车车辆资质条件及管理(3367条,占36.42%);二是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及管理(2698条,占29.18%);三是出租汽车数量调控(1292条,占13.%),以上3项共计 7357条,占79.57%。另外,在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打击非法运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共1889条,占20.43%。

 据介绍,意见中,表态性意见7736条,占83.7%。其中,赞成的占六成左右;建议类的共1510条,占16.3%。综合分析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市有关部门认真进行梳理研究,并将3个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3个政策文件中做出修改总计125处,其中,《实施意见》修改77处,《细则》修改40处,《合乘意见》修改8处。

 顺风车也须为本市号牌

 记者了解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显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目前最符合共享经济的一种共享出行方式,同时对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都有积极作用。本市鼓励广大市民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关于限制合乘频次的规定,重点是对网络平台提供合乘服务派单时的限制,这也是结合了北京市民平均每人每天上下班通勤两次的实际情况,同时避免借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

 网约车指标或先保专车司机

 另外,《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到,要建立出租车总量动态调控机制,巡游车和网约车要有合理的运力规模与结构。北京市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交通拥堵压力大,同时考虑空气质量、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网约车的总量不会无限度发展,会进行总量控制。

 《实施细则》也已指出,网约车要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目前,北京的网约车市场减少补贴后已经逐步恢复理性,职能部门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后,会在运力规模上进行管控。

 “如果总量有限,指标肯定要先确保专职司机,兼职司机进入网约车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上述人士表示,网约车司机职业化将是未来趋势。

 同时,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私家车转网约车首先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即变更营运性质登记为营运车辆。车辆性质的转变将意味着私家车主成本提升。记者从某汽车4S店了解到,私家车转为网约车后,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以及年审等费用也均会增加。以目前车型最多的丰田凯美瑞为例,其中,乘客责任险等保险费增加约2300元,保养和维修费用增加约6500元;另外,私家车6年内免审,变为运营车辆后一年一审,约300元。综合计算,私家车变更为网约车后,每年费用增加约9000元。另外,其二手车售价也将折损,首年折损率较私家车至少高出10%。考虑到受上述条件,不少兼职开专车的司机也将会主动退出。

 □追问

 1 北京出租汽车行业为何要总量调控?

 出租车运力管控国内外通行

 市交通委表示,出租汽车具有服务双方的流动随机性和消费的一次性等特征,属于难以完全实现市场化放开竞争领域。同时出租汽车又属于小客车交通方式,占用大量道路,加剧交通拥堵。

 国际上绝大多数特大城市(东京、纽约等)和国内大城市都对出租汽车实行运力管控。北京作为超大型城市,正在大力治理“城市病”,一方面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倡导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另一方面,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缓解交通拥堵。

 2 “京籍京牌”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人口调控和缓堵是考虑重点

 市交通委介绍,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至2020年,将人口控制在2300万。出租汽车既是首都窗口行业,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其未来发展必然涉及人口规模调控和产业发展及就业导向。

 同时,这也是治理交通拥堵的要求。目前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7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已远远超出道路和环境的承载力。近年来本市持续实行机动车总量调控(摇号限购)和工作日高峰时段尾号限行(每周少开一天车)的机动车需求管理措施,同时对非京籍人士购车和外埠进京车辆也实行了限制政策。未来,将继续下大气力综合施策、治理交通、缓解拥堵。

 3 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实现融合发展?

 构建相互独立补充的市场体系

 本市现有出租汽车7.1万辆(含郊区区域运营电动小客车)。市交通委介绍,多年来,巡游车以其“门到门”为特点的客运方式,在城市交通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满足了部分个性化出行需求。同时也应看到,巡游车以道路巡游载客为主,供求信息不对称,随机性强,易产生空驶里程;车辆供需矛盾严重时,驾驶员易出现拒载、挑活、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极个别驾驶员存在绕路、多收费等严重违章行为。

 而新兴的网约车仍属于小汽车交通范畴,与大城市交通中倡导的公交优先和绿色出行的理念相比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相关法规滞后,网络平台、车辆、驾驶员无合法营运资格,平台没有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乘客安全与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出现低价竞争及特殊时段抬高价格现象,侵害了乘客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同时还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

 巡游车与网约车是出租汽车的两种服务方式,未来将统筹两种服务方式融合发展,并与城市客运交通融合,满足乘客个性化的出行服务。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逐步构建既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新型市场体系。

 4 未来本市出行结构如何进一步优化?

 绿色出行比例三年后将达75%

 市交通委介绍,首先,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地面公交、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到2020年,力争绿色出行比例从目前的70%提高到75%,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将由现在的554公里增加到900公里以上,中心城轨道交通站点750米覆盖率达到90%,形成地铁站点15分钟半径圈。

 同时,打造地面公交快速通勤系统,实现1000公里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提升地面公交运行速度,推广各种定制公交线路,通勤出行将更加方便、快捷。打造3200公里自行车道路系统,继续新增5万辆公租自行车,总规模达到10万辆以上,鼓励和规范共享自行车发展模式,更好地解决公众短距离绿色出行及公共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接驳问题。

 □网约车企业反应

 细则调整体现听取民意

 对于昨天北京发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滴滴出行认为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细则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朝着更合理和宽松的方向做了修改。例如,北京增加了5个月的过渡期,上海将车辆轴距调整为2600毫米,且没有对排量的限制。这使得网约车平台能有更多时间来适应新政要求,也有更多低排量车辆符合规定,在更加环保的同时可以继续为人们提供出行服务。

 滴滴方面称,未来一段时间,更多城市会陆续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希望在更多地方广纳民意,以方便人们出行、绿色环保、推动新业态和城市交通发展为出发点,在车辆轴距、排量、车价、车龄以及过渡期等方面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更好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更好推动出行行业健康发展。

 神州专车方面也认为细则在意料之中,神州专车表示,公司全部司机、车辆经过细致筛选、认真培训等,这些做法与新政指导精神也完全契合。各地网约车管理办法细则的定稿陆续发布,对神州专车并无影响。

 对于细则要求的当地户籍的人才能做网约车司机,神州专车则表示,该要求会增加一些司机工资成本,但并不构成实质影响。神州也会主动与各地各级管理部门做好对接,满足平台、车辆和司机资质等各方面的要求。

 此外,北京拼车新规的落地,对拼车平台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嘀嗒拼车市场负责人李金龙表示,此次落地新规的调整代表了北京和上海地方对共享互助出行的肯定和鼓励,在政策细则制定方面,显示出充分听取民众意见,尊重企业发展自主权的特征。为此,嘀嗒拼车对共享互助出行的未来充满信心,嘀嗒拼车也将积极与部门一起,共同提升道路利用率,继续发挥缓堵保畅的绿色效应。

 ■网约车驾驶员资格

 1.本市户籍;

 2.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6.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7.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拿证八步走

 一、网上预报名

 申请人本人通过“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网址:://cz.bjjtw.gov.cn)完成网上注册、登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审核。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查看审核结果,预约现场确认及约考的时间和地点,并自行打印《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审核结果告知书》。

 二、现场确认及约考

 申请人经网上信息审核通过后,携带相关申办材料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现场交验纸本材料,集指纹和照片,办理约考等相关事宜。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申请人本市居民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结果告知书》;

 5.两寸白底免冠近照2张。

 三、考试

 申请人持准考证、和驾驶证按预约地点和时间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

 四、查询成绩

 申请人在考试结束4个工作日后,通过北京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网址:://cz.bjjtw.gov.cn/)、“北京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网站(://.bjysj.gov.cn/)信息公开栏目、交通行业服务热线电话“12328”查询考试成绩,区域科目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实操)在考试结束后当场告知。

 五、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考试合格的申请人,5个工作日后到北京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领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时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

 申请人如有不合格科目,在考试结束30日后,到北京市交通运考试中心或各出租汽车驾驶员考试工作站约补考。

 六、接入网约车平台

 个人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车辆所有人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接入平台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且出租汽车企业应与驾驶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驾驶员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购买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办理上岗手续

 网约车平台公司业务人员携带驾驶员有关证件和申办材料到北京市Ⅴ通运输考试中心办理上岗手续,3个工作日后领取办理结果。

 1.驾驶员、驾驶证的原件及氩印件: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

 3.驾驶员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登记表》;

 5.驾驶员与平台公司、平台与出租汽车企业各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信息核对服务结果告知书》;

 7.《驾驶员与车辆对应信息汇总表》;

 8.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八、签注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二手车过户有什么新规定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7.54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与有效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二手车过户新规定:

1、过户所需材料:二手车交易过户需要准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一副(退牌车辆提供退牌更新证明)、进口车查询单(进口车须提供)、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户口簿等证件,如果是外地户口,还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2、过户注意事项: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口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如需过户,需要将车开到市场,让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另外,在进行车辆过户时,买卖双方需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门保留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手续。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方保留,但建议保留一份复印件。

3、税费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二手车销售确实有减按0.5%征收率的新政,但是这里是有适用范围。政策规定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不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座征收增值税政策。